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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阴职业技术学院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
2013-09-11 10:15:56
总  则
一、全院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工作纪律,遵守师德规范,服从学校工作安排,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,包括各项会议等。因病、因事等原因不能上班、参加活动者,请事先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、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总责。请各部门加强工作纪律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考勤,如实填写《月考勤汇总表》,于次月的3号交人事处(遇双休日、节假日顺延)。
请假的种类
三、请假分下列六种:
1、病假。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县(市)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。
2、事假。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。
3、婚假。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(男22周岁,女20周岁)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在编教职员工结婚,可请婚假3天;凡达到晚婚年龄(男满25周岁,女满23周岁)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初婚夫妇或初婚一方可增加婚假7天。
4、产假(计划生育之内)
(1)凡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依法办理结婚手续后怀孕生育的请顺产产假98天、剖腹产产假113天。女方达到晚育年龄(24周岁)的增加产假30天。
(2)正常施行节育手续或稳定性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的,按规定给予休息。
(3)配偶分娩,若是晚婚晚育的,可请护理假一周。
5、丧假。父、母、岳父、岳母、公、婆、配偶及子女死亡时请丧假3天。另外,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。
6、探亲假。指教职工与配偶、父、母团聚的时间。根据教育局规定,学校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期间探亲。
以上条款中的请假天数,如遇法定假日、双休日、寒暑假,均连续计算。
请假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的规定
四、教职工因病请假,须出具县(市)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,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核准,2-6天报分管院长核准,7天及以上报院长核准。
五、教职工因事请假,全年一般不超过15天。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核准,1-2天报分管院长核准,3天及以上报院长核准。
六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由部门、工会核准,如需调整课务,由教务处同意才能准假。
七、审批手续的规定。教职工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按规定审批后交人事处备案。
 有关待遇的规定
八、病假,每天扣考勤奖20元。超过30天,扣发考勤奖的50%;2个月以上扣发全部考勤奖。全年累计满30天及以上者,另扣发相应奖励性绩效津贴,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扣发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“优”;病假满一学期者,取消奖励性绩效津贴。
九、事假,每天扣考勤奖50元。超过15天以上者,除扣发全部考勤奖外,另扣发奖励性绩效津贴,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发放。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“优”;超过60天的,取消奖励性绩效津贴。
十、旷工,每次扣考勤奖100元。除扣发考勤奖外,扣发相应奖励性绩效津贴,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发放。旷工1天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“优”;旷工7天,年度考核不得评为“合格”;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,解除聘用合同。
十一、晚婚、晚育假津贴照发;符合独生子女条件的产假,在规定的假期内奖励性绩效津贴照发。产假后女教职工经批准的哺乳假期间,奖励性绩效津贴停发。
十二、教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,按教育局文件执行。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和出租车票,乘坐火车一般按硬座标准报销,若连续乘车超过24小时,按硬卧价格报销。
1、未婚教职工探父母的,一年报销一次路费,按标准报销。
2、已婚教职工探父母的,四年报销一次路费,在本人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)的30%以内的,由教职工本人自理,超过部分可以报销。即总路费扣除本人基本工资的30%为实报金额。
3、已婚教职工探配偶的,一年报销一次路费,按标准报销。
附  则
    十三、长病假教职工在病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,主动向部门领导汇报自己的思想、身体等情况,及时送交病假证明。
十四、教职工在请假期间,如一经查实有利用假期在社会上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,将立即停止其一切工资、福利待遇,并由所在部门提出辞退处理意见,经人事处报院行政审批后执行。
十五、教职工在假期结束后,必须及时回校上班,并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手续。
十六、脱产进修、培训、下企业人员,不必填写《请假审批表》,但部门上交的月考勤表中应予以反映。
十七、本制度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原有关请假管理制度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